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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 以法之力护航高质量发展 ​ ——我州颁布《条例》促进种子产业健康良性发展、推进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

昌吉日报 2024-07-09 17:30

7月1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促进条例》正式施行。两部条例结合昌吉州实际,根据新阶段发展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方式,急用先立,把规范昌吉州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纳入地方性法规,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强法规实施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法之力,护航高质量发展,回应社会期盼。

以法之力

推进现代化种业创新发展

《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生产经营模式、科技研发、品牌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确定了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导向,突出昌吉州种子产业发展的核心在于基地建设,重点实施种子产业发展“育繁推”一体化工程,以及基地建设要求的内容。规定了农作物种子产业基地建设、基地用水、土地流转方式及基地经营形式等内容。明确了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推进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应当为生产企业、基地农户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种子是农业科技创新的核心。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其军介绍,目前,昌吉州“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有两家,大多数企业存在自身没有科技研发团队、科技创新能力弱、新品种同质化严重、自主创新和开拓市场能力不足等问题。

在加强种业科研创新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育种创新平台;依托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立种业科技孵化产业园,形成种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产业集群。

针对部分制种企业扰乱种子市场的情形,《条例》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根据诚信记录将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加强行业组织建设,鼓励种子行业协会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按年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鼓励种子行业协会创建种子品牌,依靠品牌带动品种发展、产业发展。

《条例》还明确要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要求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制种合同范本,引导行业内各方签订规范的制种合同,保护农户利益。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毛永强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推动我州种业做优做强。昌吉州种业基础好,光热资源丰富,企业集聚,但当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亟需破解,《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种子产业振兴,增强种业发展自主可控能力,推广产业化联合体经营模式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种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下一步,州农业农村局将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规范土地流转,积极推广‘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保障种子生产基地的稳定性,并围绕种业基地建设、科研创新、种子检测等方面谋划一批种业发展项目,增强种业发展的动能。”毛永强说。

以法之力

推进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

《昌吉回族自治州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着力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压实煤矿企业安全智能化建设主体责任,科学解决行政辖区内井工煤矿“五大灾害”治理和露天煤矿“三大风险”管控的难题,有效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推动我州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方面,《条例》紧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规定了州、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解决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主管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规定了政府责任、各相关部门职责及煤矿企业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井工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主要内容和露天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主要内容;明确了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规定了煤矿企业应当保障煤矿智能化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为助力项目落地建设,《条例》明确要引导和推行煤矿企业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订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承诺书,承诺内容包含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任务进度、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措施保障等内容;规定违反承诺的,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在政策资金支持保障方面,《条例》明确了州、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促进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技术创新、科研攻关。对正常开展和投用安全智能化建设项目的煤矿企业给予这些方面支持: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申报,在核增产能、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优先申报;在政策性停产或限产期间,优先生产或不予限产;通过远程在线实施监管,减少现场执法频次;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等鼓励政策。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惩戒和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牛红明说:“智能化是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撑,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在推进重大灾害治理、减人提效、安全生产管理、优质产能释放等方面具有显著促进作用。《条例》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的各方职责,压实了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为推动昌吉州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州煤矿智能化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南露天煤矿矿长刘福明表示:“作为煤矿企业,我们会认真学习掌握《条例》要求的各项建设任务,明确企业的工作方向和目标,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制定企业自身的落实方案,压实责任,将任务分解到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目前,我们已经成立了智能化建设专班、智能矿山建设办公室,推动矿山智能化建设,力争将企业的露天煤矿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现代化、绿色且智能的露天煤矿,压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 :崔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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