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拟挂牌新三板、已挂牌新三板、已做市新三板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小额、短期授信业务。
适用于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缺乏其他有效担保方式的拟挂牌或已挂牌企业。
适用对象:
一、拟挂牌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了《新三板挂牌辅导协议》,已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工商登记,且预计在本行授信期内可实现挂牌。
1、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在20%(含)以上;
2、优先支持环保、医药、高端装备制造、TMT四大行业板块,同时在板块内细分行业市场排名全国前列的企业,且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
二、已挂牌企业:已在新三板正式挂牌且已经公告股票转让方式的企业。
1、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拥有3年以上该行业的从业经验;
2、企业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方向,掌握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资源,或有创新的商业模式、管理模式、服务模式等;
3、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占销售收入的70%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近两年销售平均增长率10%以上或最近一年增长率20%以上;
4、企业提供经审计确认的财务报告显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企业的短期银行融资敞口总额(含本次授信额度)/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得超过40%,且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
三、已做市企业:采用股票做市转让方式的新三板已挂牌企业。
1、企业采用做市方式正常交易1个月(含)以上;
2、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
申报授信时除需要我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挂牌企业:
1、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新三板挂牌辅导协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证券公司关于推荐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报告初稿。
二、已挂牌企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的《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补充)、《审计报告》等。
三、已做市企业:
1、除需提供上述已挂牌企业资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关于股票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公告》或《关于股票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公告》,公告能够显示所有做市商的机构全称。
2、已做市企业近一个月的股票交易情况,能够说明股票每日价格波动幅度及趋势、总股本和内外盘变化情况。